主旨: 公告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依證期局規定修訂第四 條)
股票代號:8374
公司名稱:羅昇
發言時間:2019-03-28 17:56:4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1/2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41,761,84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8/01/21~108/03/2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00~2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108/1/21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15元至28元之
間,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200萬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
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全職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
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
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
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
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董事會得授權董
事長訂定及處理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
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
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
他員工認購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報股東會報
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8年1月21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
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2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1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截至
2018年9月30日止,該公司帳上現金餘額為562,548仟元,足以支應該項支出,本次買回後
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之影響
有限,尚不致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
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無重大異常
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1/2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41,761,84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8/01/21~108/03/2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00~2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108/1/21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15元至28元之
間,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200萬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
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全職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
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
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
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
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董事會得授權董
事長訂定及處理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
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
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
他員工認購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報股東會報
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8年1月21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
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2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2.1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訂定買回價格區間執行買回股份,主要係造成現金流出,截至
2018年9月30日止,該公司帳上現金餘額為562,548仟元,足以支應該項支出,本次買回後
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之影響
有限,尚不致對該公司之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
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無重大異常
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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