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召開記者會內容
股票代號:3680
公司名稱:家登精密
發言時間:2019-03-25 11:01:5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8/03/25
2.公司名稱: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今日下午4時30分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Entegris, Inc.對本公司所提專利侵權
訴訟案第一審宣判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新聞稿內容如下:
美國安提格斯公司 Entegris. Inc針對家登提起之侵害專利權有關之財產權訴爭議事件
,主張家登所製造販售之Reticle SMIF Pod光罩傳送盒侵害其「光罩載具及支撐光罩之
方法」之專利技術特徵,於108年3月22日獲得一審判決:家登須賠償此產品於98年至
107年間銷售額6億5千多萬元之1.5倍即9億7886萬9835元。然此案判決有諸多不合理及
爭議問題,家登將針對以下幾個要點,提起二審上訴及其他行動。
1.本案部分,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主要上訴方向:
1.1關於該專利內容的解釋,一審法院採用的解釋方式及標準,有違專利範圍解釋原則
,而認定家登產品侵權,二審將要求法院為正確之解釋。
1.2專利法規定「發明」才能取得專利權,如果是專利申請前就存在的技術,即使拿到
專利也是無效專利。系爭專利主要內容「以斜角邊緣推動光罩到達定位」這是業界
習以為常的技術。根據專利法規定,根本不應取得專利權。因為程序關係,一審法
院對於許多專利無效證據未加以審酌,目前已將專利無效證據提交至智慧財產局的
舉發案、行政訴訟程序中,如1985年的日本專利及亞士帝公司將近20年前使用的光
罩盒,均可證明該專利是業界早已熟悉的技術,有信心最終可以證明專利無效。
1.3有關侵權行為時效已經完成而不得主張權利一節,在原審程序中已經有證人到庭作
證且有英特格公司自己發出的信函作為證據,原審法院在此部分不採時效抗辯,顯
有可議。
1.4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損失數額和專利侵害行為之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一審法院未
能考慮專利貢獻度(也就是「專利與產品價值的因果關係」),導致對於判決金額的
不當高估,相信二審法院將有妥適的判斷。
2.英特格公司在2007年間曾以收購家登公司為由進行實地查核,當時曾以書面承諾會將
家登公司交付之資料保密並銷毀,然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卻發現英特格公司仍向法院
提出家登公司產品的照片等資料作為訴訟上之證據,此部分家登公司認為英特格恐有
違反承諾之保密及銷毀責任,針對此行為,家登公司不排除進行法律上之必要行動。
在全案定讞之前,家登將以新台幣9億7,887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因此不對公司
營運造成任何影響。另外針對具有爭議性之產品部件家登早已提出新的設計方案,並於
各大客戶端進行認證,已取得大客戶認證通過,其餘客戶進行中,未來將以此新設計方
案出貨,不影響客戶權益亦不影響家登今年預期之營收狀況。此外,專利為屬地主義,
此判決影響範圍僅限台灣本土,國外銷售及出貨狀況一切正常。未來,家登將提出證據
,爭取最終判決勝訴,同時維持公司正常營運,確保內外部客戶權益之最高保障。
6.因應措施:
因尚未收到判決書,無法得知判決理由,待收到判決書後將法提起求濟。
本案後續發展將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事實發生日:108/03/25
2.公司名稱: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今日下午4時30分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Entegris, Inc.對本公司所提專利侵權
訴訟案第一審宣判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新聞稿內容如下:
美國安提格斯公司 Entegris. Inc針對家登提起之侵害專利權有關之財產權訴爭議事件
,主張家登所製造販售之Reticle SMIF Pod光罩傳送盒侵害其「光罩載具及支撐光罩之
方法」之專利技術特徵,於108年3月22日獲得一審判決:家登須賠償此產品於98年至
107年間銷售額6億5千多萬元之1.5倍即9億7886萬9835元。然此案判決有諸多不合理及
爭議問題,家登將針對以下幾個要點,提起二審上訴及其他行動。
1.本案部分,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主要上訴方向:
1.1關於該專利內容的解釋,一審法院採用的解釋方式及標準,有違專利範圍解釋原則
,而認定家登產品侵權,二審將要求法院為正確之解釋。
1.2專利法規定「發明」才能取得專利權,如果是專利申請前就存在的技術,即使拿到
專利也是無效專利。系爭專利主要內容「以斜角邊緣推動光罩到達定位」這是業界
習以為常的技術。根據專利法規定,根本不應取得專利權。因為程序關係,一審法
院對於許多專利無效證據未加以審酌,目前已將專利無效證據提交至智慧財產局的
舉發案、行政訴訟程序中,如1985年的日本專利及亞士帝公司將近20年前使用的光
罩盒,均可證明該專利是業界早已熟悉的技術,有信心最終可以證明專利無效。
1.3有關侵權行為時效已經完成而不得主張權利一節,在原審程序中已經有證人到庭作
證且有英特格公司自己發出的信函作為證據,原審法院在此部分不採時效抗辯,顯
有可議。
1.4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損失數額和專利侵害行為之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一審法院未
能考慮專利貢獻度(也就是「專利與產品價值的因果關係」),導致對於判決金額的
不當高估,相信二審法院將有妥適的判斷。
2.英特格公司在2007年間曾以收購家登公司為由進行實地查核,當時曾以書面承諾會將
家登公司交付之資料保密並銷毀,然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卻發現英特格公司仍向法院
提出家登公司產品的照片等資料作為訴訟上之證據,此部分家登公司認為英特格恐有
違反承諾之保密及銷毀責任,針對此行為,家登公司不排除進行法律上之必要行動。
在全案定讞之前,家登將以新台幣9億7,887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因此不對公司
營運造成任何影響。另外針對具有爭議性之產品部件家登早已提出新的設計方案,並於
各大客戶端進行認證,已取得大客戶認證通過,其餘客戶進行中,未來將以此新設計方
案出貨,不影響客戶權益亦不影響家登今年預期之營收狀況。此外,專利為屬地主義,
此判決影響範圍僅限台灣本土,國外銷售及出貨狀況一切正常。未來,家登將提出證據
,爭取最終判決勝訴,同時維持公司正常營運,確保內外部客戶權益之最高保障。
6.因應措施:
因尚未收到判決書,無法得知判決理由,待收到判決書後將法提起求濟。
本案後續發展將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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