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永豐金控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召開一○八年股東常會之相關 事宜
股票代號:2890
公司名稱:永豐金控
發言時間:2019-03-22 19:18:0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2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06/14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6號13樓大禮堂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案。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一○七年度決算報告案。
(三)本公司一○七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案。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一○七年度盈餘分配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一)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4/16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6/14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股1%以上之股東擬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
本公司訂於108年4月8日起至4月18日止受理提案,請於108年4月18日下午五時前
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受理處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06號11樓秘書處。
(2)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108/5/15-108/6/11,
請逕登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e 票通」網頁,依相關說明投票。
【網址www.stockvote.com.tw】
(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
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
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22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8/06/14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6號13樓大禮堂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案。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一○七年度決算報告案。
(三)本公司一○七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案。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本公司一○七年度盈餘分配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一)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4/16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6/14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股1%以上之股東擬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
本公司訂於108年4月8日起至4月18日止受理提案,請於108年4月18日下午五時前
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受理處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306號11樓秘書處。
(2)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108/5/15-10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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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
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第三人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
者,應併計入同一關係人範圍。(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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