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更正智擎生技獨立董事對通過擬延長受理持股1%以上股東提案 暨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期間案表示反對意見
股票代號:4162
公司名稱:智擎
發言時間:2019-04-19 16:07:07
說明: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8/04/12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朱立聖獨立董事、亞洲大學經營管理學系專任講師;
尹福秀獨立董事,各部會生技醫療相關計畫評估委員。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4月12日董事會「擬延長受理持股1%以上
股東提案暨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期間」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東洋」及「國發」所指派之法人董事代表,就本議案有利益衝突卻未
迴避本議案之討論及表決,本決議適法性存疑,將連帶影響本次改選董
事會之效力:
(1)依董事長說明,指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及提名期間應給予十天時間,
故另召開今日董事會,顯示本公司108年4月10日董事會決議第二案有
關延長受理股東提案及提名期間之決議,適法性存疑。
(2)本公司原訂受理股東提案暨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期間,已
於108年4月1日合法截止,本次董事會在未能說明有何「受理作業之需」
而需延長提案及提名期間之情況下,率爾通過本決議,顯然只是為了遲
誤原定受理期間之股東之不當利益,假借「延長」名義「再開」受理期
間,以損害已提名/提案股東之權益;
(3)本次議案之討論與表決,持股1%以上股東「東洋」及「國發」所指派之
法人董事代表,就本議案均有利益衝突,仍未迴避本議案討論及表決,
影響本次股東會改選董事之合法效力,損害公司利益。
經主席徵詢外部律師意見:
(1)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並未限制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期間不得
再延長。
(2)公告受理期間延長之議案,為公司受理不特定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
之股東提出董事候選人提名,而非解釋為與特定股東或董事有直接且具體
的利害關係,與公司法第178條與第206條董事表決權迴避之要件不符。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出席董事中,6席董事同意通過本案,2席
董事表示反對意見。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8/04/12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朱立聖獨立董事、亞洲大學經營管理學系專任講師;
尹福秀獨立董事,各部會生技醫療相關計畫評估委員。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4月12日董事會「擬延長受理持股1%以上
股東提案暨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期間」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東洋」及「國發」所指派之法人董事代表,就本議案有利益衝突卻未
迴避本議案之討論及表決,本決議適法性存疑,將連帶影響本次改選董
事會之效力:
(1)依董事長說明,指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及提名期間應給予十天時間,
故另召開今日董事會,顯示本公司108年4月10日董事會決議第二案有
關延長受理股東提案及提名期間之決議,適法性存疑。
(2)本公司原訂受理股東提案暨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期間,已
於108年4月1日合法截止,本次董事會在未能說明有何「受理作業之需」
而需延長提案及提名期間之情況下,率爾通過本決議,顯然只是為了遲
誤原定受理期間之股東之不當利益,假借「延長」名義「再開」受理期
間,以損害已提名/提案股東之權益;
(3)本次議案之討論與表決,持股1%以上股東「東洋」及「國發」所指派之
法人董事代表,就本議案均有利益衝突,仍未迴避本議案討論及表決,
影響本次股東會改選董事之合法效力,損害公司利益。
經主席徵詢外部律師意見:
(1)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並未限制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期間不得
再延長。
(2)公告受理期間延長之議案,為公司受理不特定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
之股東提出董事候選人提名,而非解釋為與特定股東或董事有直接且具體
的利害關係,與公司法第178條與第206條董事表決權迴避之要件不符。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出席董事中,6席董事同意通過本案,2席
董事表示反對意見。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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